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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

环球网校·2016-08-23 15:17:49浏览46 收藏4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汇总

  知识点: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适用冲突

  (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适用冲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适用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

  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适用冲突时:

  (1)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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