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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领证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环球网校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领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的规定,从事会计类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为保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政策
(一)考试大纲
使用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14〕13号)。
(二)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三科。三科同时报考,一次通过。
(三)考试模式及时长
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下发的题库,实行上机答题模式。每科考试时长均为60分钟,三科连考合计180分钟。各科考试时间不能互补,中途不设置休息时间。
(四)考试科目题型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2.《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3.《会计电算化》:由理论题和实务题两部分组成,两部分得分合计为最后成绩。理论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务题是财务软件实务操作。
(五)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10〕131号文的规定,考试费每科65元,三科合计195元。缴费方式为“网上支付”。需要报销凭证的考生,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领取。
(六)成绩合格标准
每门科目总分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三科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不作为历史成绩。
二、报考及领证办法
(一)报考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在职人员(单位须在省属备案);
5.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网址和时间
报名网址为“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网上报名系统逢工作日开通。
(三)报名、考试和领证流程
按照《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指南》(附件1)的相关要求及指引进行操作。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如发现考生所填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入诚信档案或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考生应在考前阅读《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附件2),并按照其规定参加考试。
(三)在报名时,考生须根据剩余考位情况选择考试时间和考点,选定后不得修改。报名成功后,考生可下载或打印考试通知书备用,考试当日只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
四、联系信息
(一)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4号二楼,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11:45,下午14:00至17:00;
星期五上午9:00至11:45,中午12:00至13:00(志愿服务时间),下午不对外服务。
周六日及公休假等节假日不办公。
(三)咨询热线:020-83188555,传真号码:020-83188554。
附件:
1. 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指南
2. 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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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以上是网校整理的“开展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领证工作的通知”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
1.省属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和取得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在职人员。
二、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考试。
1. 阅读《报名须知》。考生在报名前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考试服务--网上报名”,阅读《报名须知》,确认本人已符合报考条件。
2. 填写报名信息。符合条件的考生承诺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后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
3. 选位和缴费。系统自动审查考生的报名信息,通过审查的考生按提示进行选位后缴费。
4. 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考生进场前须经过身份证读卡等验证环节,以确定考生身份。
5. 确认成绩。考生交卷后当场显示成绩,成绩确认合格的考生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后现场拍照,所拍照片将在考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使用。
6. 考试结果公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于当期考试结束20个工作日后登陆网站查看考试结果公告。
(二)取得。
1.申请。考生须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从业办理--从业资格申请”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所需材料。
(1)《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表》(填写样本见本文附件):在职人员交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注:公章名称须与报名信息的单位名称一致。
(2)现场办理:考生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件原件及身份证件双面复印件1份(须本人标记“与原件相符”并本人签名);
(3)邮寄办理:考生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件双面复印件1份(须本人标记“与原件相符”并本人签名)。
3.办理。向会计服务大厅提交申领证书所需材料进行办理。提交资料的形式有现场提交、邮寄提交两种。
采用邮寄提交形式的,如果邮寄提交的资料不齐、填写内容有误的,将暂不受理,待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予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会计服务大厅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在“办理结果查询”中查看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申请人若需取回申请资料,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持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于不予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会计服务大厅取回申请资料。
4.办理结果查询。采用现场办理申领证书的,当场办结;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申领证书的,可自行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从业证书受理查询--申请情况查询”查询。
三、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10〕131号文的规定,考试费每科65元,统一采用“网上支付”缴费形式。
2.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考场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考试起始时间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时长180分钟。考生可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因考生迟到、中途离场、操作不当等个人原因延误考试时间的,不予补时。
第三条 考生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
有效身份证件指在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件:1.内地居民户籍考生使用内地居民二代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户籍考生使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港澳台身份证);3.外国户籍考生使用护照。
第四条 考生应按时到达考场。进入考场时须提供身份证进行读卡识别,识别不通过者禁止进入考场。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或不能读卡识别的,须经过考点负责人验证通过并记录,方可进入考场;验证不通过者禁止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须按照座位表对号入座,并把身份证放置在桌面左上角备查。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只能使用由考场提供的笔、草稿纸,以及由考试软件提供的计算器辅助做题,考生随身物品应当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如有电子发声设备的必须关闭电源。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严禁随身携带各种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严禁在考试计算机上连接任何U盘、移动硬盘、刻录光盘及其他存储设备;严禁拷屏、录像、拍照及抄题等行为。以上行为一经发现,没收相关设备,停止考试并依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须认真录入本人身份信息登陆考试系统,并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起始时间到达后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第八条 考生应按考试系统的提示进行答题操作,不得擅自重启计算机,不得对计算机进行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考生因违规操作造成不能正常考试的,后果自负;造成计算机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遇到与试题内容无关的问题时,可举手示意,请求考场工作人员的帮助。
第十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安静,独立答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的,依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往返。在同一考场同一时间段,原则上只允许1名考生暂时离开考场。离场不补时,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提前交卷;每科考试到达结束时间后,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的确定以考试系统中判定的分数为准。交卷后,考试系统显示三科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须保持显示成绩的屏幕画面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确认后,考生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并在监考员的指引下现场拍照。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笔和草稿纸留在考试座位,不得带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第十五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场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考试管理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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