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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之冻结

环球网校·2016-07-27 14:28:33浏览63 收藏6
摘要   【摘要】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11月12日-13日,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税务师知识点多且专业性较强,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特地整理税务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发布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
  【摘要】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11月12日-13日,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税务师知识点多且专业性较强,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特地整理税务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发布“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之冻结”希望各位考生能将税务师知识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税务师考生一臂之力!

  冻结

  1、实施主体(环球网校提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之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2、范围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4、对金融机构的要求

  (1)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2)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3)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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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之冻结,希望考生认真学习章节知识点。

  【摘要】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11月12日-13日,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税务师知识点多且专业性较强,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特地整理税务师考点复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学习,发布“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之冻结”希望各位考生能将税务师知识点融会贯通,环球网校助各位税务师考生一臂之力!

  5、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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