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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湘财会〔2016〕1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我省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政府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的发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解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解读、“一带一路”战略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2016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一)属省财政厅管理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参加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人员,一律参加网络培训。
(二)属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可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选择参加本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三)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处理方式
1、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安排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会计人员根据2015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安排,通过相应程序和途径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5年度继续教育。2017年1月1日起,仍未完成2015年度继续教育的,一律参加网络培训补学。
2、未完成2015年度以前继续教育培训的,属省财政厅管理的会计人员,一律参加网络培训补学;属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培训方式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另外,会计人员也可选择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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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开始时间以“湖南会计信息”网公布的时间为准,各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会计人员请关注“湖南会计信息网”相关通知。
五、继续教育培训备案
(一)网络培训备案
2016年初,通过我厅备案评选的5家网络培训机构,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服务。网络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已在“湖南会计信息网”公布。
(二)面授培训备案
1、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应按要求填写培训备案表(附件1),并于培训开始前1周向省财政厅备案。
2、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面授培训的,应在“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学分管理和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一)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系统将自动在“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二)参加面授完成规定学分经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根据培训情况登记到“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单位,应于培训结束后1周内,将培训情况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部门进行学分登记。
(三)通过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应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不再打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中“二、关于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记录、职称、学历等其他信息变更,在本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信息管理平台,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登记”的规定,我省自2016年8月1日起,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信息。会计人员可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在线查询本人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
七、继续教育培训资料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可在相关网站下载培训课件作为学习辅导资料;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采用相关学习辅导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向会计人员强行搭售学习辅导资料。
八、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转账直接向网络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并由网络培训机构开具培训票据;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由组织实施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相关程序核准后,按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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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督与检查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加强对网络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提供网络培训机构的培训流程、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出现违规操作、培训质量不高的培训机构将适时予以淘汰。
(二)加强财政部门间的监督指导
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为每年一到两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开展,检查重点为面授培训的开展情况。
省财政厅督促检查对象主要为市(州)财政部门,并随机抽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备查。发生严重违规情况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照此模式,对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三)加强对组织面授单位培训情况的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对面授培训进行现场检查,对培训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进行确认和登记。
十、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的会计人员,至少通过一门考试的,由会计人员在“湖南会计信息网”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系统将自动生成继续教育信息,并在“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其他符合条件进行学分折算所需提交资料不变,具体情况参见“湖南会计信息网”中《关于省直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会计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取得相应年度的学分,只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经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和高级会计师评委、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
附件:1、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2、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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