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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

环球网校·2016-07-12 11:31:55浏览113 收藏56
摘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正在紧张的提升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学习特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学习,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知识点。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环球网校提供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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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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