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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分享的“契税条例如何规定办理退房契税?”介绍了契税条例关于办理退房契税的规定,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实训频道,网校会继续关注会计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并及时更新供大家参考!
契税条例如何规定办理退房契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契税条例如何规定办理退房契税?”,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 ,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实训或会计实践操作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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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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