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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大量存在于物业管理的各个环节,物业管理的各种行为都与合同有关。物业管理合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是指物业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契约,包括售房合同、业主公约、早期介入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经营协议、供水供电有偿委托合同、专项管理项目及设备分包协议等。签订与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本章首先介绍合同的一般原理,之后重点介绍物业管理合同中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当受要约人以订立合同的意图接受要约时合同即成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合同的要约
要约(Offer),在商品交易中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Offeree、Acceptor),或被称为承诺人。简单地说,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就是对要约的接受。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合同的基本条件,并表明愿意以此条件订立合同。一旦受约人同意。合同即成立,双方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如果受要约人认为要约中有些内容不能接受,并提出修改建议,称为反要约。所以一个合同的签订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数个回合的谈判。合同成立以最后的要约与承诺生效为准。
(一)合同要约的构成条件
作为合同成立的一个要素,要约的构成要件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人就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要约必须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且内容必须明确,使受要约人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如果要约人虽有要约但未传达,或要约因信件遗失等原因而不能传达,则该要约不发生任何效力。
要约一旦作出,要约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应表明一旦对方同意,即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是所有的订约提议都可以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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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要约与邀请要约
要约不同于邀请要约。邀请要约(Invitation to treat)是一方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要约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从以下比较中可以更加明确要约与邀请要约之间的区别:
1.拍卖(Auction)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但其成交过程也可用要约与承诺来分析。拍卖广告以及拍卖人宣布拍卖某物都属于邀请要约。拍卖过程中出价人每次竞买的出价均为要约,拍卖师击槌表示成交则为承诺,双方交易告成。因此,往往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广告上的有些物品,可能会被撤销拍卖,因为拍卖广告并非要约。
2.广告
原则上,一般的广告不是要约。即使广告中标明及价格,也不认为广告是要约,广告只是邀请要约。但对于某些已经作出许诺的广告,并且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则可能成为要约。例如,悬赏广告是要约,悬赏广告声明对完成某种特定行为的人给予奖励,构成了单方允诺行为,只要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成立,悬赏人就有义务履行奖励的允诺,支付约定的报酬。
3.标价
标价是邀请要约,不是要约。任何商店或超级市场上商品的标价陈列,都仅仅是邀请要约。当顾客交钱购物,店员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同样,当顾客根据广告、货物清单或商品陈列的价目表上的价格提出订单时,这个订单的提出就构成要约。
4.招标
招标投标也是现代社会常见的交易方式。招标是邀请要约,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接受投标确定中标是承诺。一旦中标,合同即成立。因此往往在物业管理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要约的法律意义
要约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具体体现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严格法律规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则只限于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否则,要约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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