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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

环球网校·2016-05-25 10:49:03浏览90 收藏27
摘要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款征收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款征收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环球网校提供税收保全措施)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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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介绍了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及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工商各税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过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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