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摘要】环球网校为方便大家了解会计相关的社会热点特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以下是网校分享的“发票认定的相关问题解答”介绍了有关发票认定相关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相关推荐:2016年是否全面推行“营改增”
【问题】
纳税人购取货物,通过银行结算,取得对方发票,后经税务机关查询,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1、真票大头小尾。2、借用他人发票或假发票。3、对方未在税务机关登记。目前未有证据表明是虚假业务,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可否税前列支?如果不予列支可否认定偷税?
【解答】
以上3种情况均属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不合法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为考生提供会计行业相关资讯供大家参考,考生亦可登录会计证论坛,与其他学员交流经验,以上是网校整理的“发票认定的相关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编辑推荐:
【摘要】环球网校为方便大家了解会计相关的社会热点特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以下是网校分享的“发票认定的相关问题解答”介绍了有关发票认定相关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相关推荐:2016年是否全面推行“营改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以上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若没有证据表明纳税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应认定为偷税。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为考生提供会计行业相关资讯供大家参考,考生亦可登录会计证论坛,与其他学员交流经验,以上是网校整理的“发票认定的相关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