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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实操知识》分析保险合同的终止

环球网校·2016-04-03 08:30:01浏览65 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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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6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实操知识》分析保险合同的终止”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理财规划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实操知识》分析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具体内容如下:

  分析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保险合同因双方解除而导致终止

  1、法定解除

  2、约定解除

  3、任意解除

  (三)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四)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五)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灭失或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暂保单有效期较短,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

  3、保险单。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通常有多个组成部分,包括:声明事项、保险事项、责任免除和条件事项。

  4、保险凭证

  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但若小保单的内容与正式保单的内容相抵触的,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

  5、批单

  6、其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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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含义。近因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最根本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近因是保险责任,赔偿;近因是除外责任,不赔。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确定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

  (1)由因推果。A→B→C→D。如果保险事故是E。那么A不是近因。

  (2)执果索因。D→C→B→A。

  2、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非常简单,就看这一原因到底是不是保险责任(承保风险)即可。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多种原因相互延续

  承保风险→除外责任,要承担。除外责任→承保风险,不承担。

  ②多种原因交替

  新的原因介入,新原因为近因。

  ③多种原因并存

  A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

  B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a都是保险责任。

  b均为除外责任。

  c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赔偿。

  d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可分解。只对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可分解。除外责任为近因,可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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