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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暂停,但是2016年还是要继续的,然后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还没有出版,考试大纲也并未公布,但是想要报考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考友们可根据2015年物业管理师教材进行复习。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一)合理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现实生活水平协调一致,既不能超出业主的实际承受能力,也不能一味降低收费水平,进而造成业主房屋财产的贬损和制约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研究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面向实际,客观决策。
目前,除实际市场调节价的高档项目外,有些中小城市的普通住宅物业收费难以满足房屋及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基本需要,房屋及设备设施加速损坏,缩短正常使用期限的情况较为严重。因此,除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应结合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物业服务费用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向业主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方面要深入宣传,增强业主物业管理消费意识。很多业主不了解房屋养护管理需要大量费用,而是简单的认为,购买房屋后就可以一劳永逸。房屋保养需要大量的追加投资,根据大量实际数据测算,砖混结构房屋的建安造价与建筑寿命期的维修养护管理费用的比率平均达到1:1,换算到商品房价格与维修养护管理费用的比率,要达到1:0.7左右。因此如果维修费用不足,不能正常的进行保养维护,就会加速业主房屋财产的老化,提前结束房屋的使用寿命。
另一方面要强调业主应当具备的公共意识。一些业主缺乏公共意识,对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漠不关心,甚至推脱责任,怠于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专项维修资金,致使其他业主的共同财产连带遭受损害。因此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教育业主,了解自己的财产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公共义务,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
(二)公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应当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依法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三)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要求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就是要求价质相符,业主花钱买服务必须买得公平合理,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作风必须诚实信用,提供的服务质量必须货真价实,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关于有偿服务的基本制度。强调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价质相符,是针对现实物业管理市场情况提出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对价质相符的物业服务原则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物业管理企业脱离合同,不重视物业服务质量,单纯以物价局的收费批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造成业主的不满。同样,一些业主也不考虑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成本,仍以福利养房的习惯认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超值服务,以至拒绝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因此,提高价质相符的市场交换意识,是缓解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本所在。
在我国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房屋与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全部由国家或单位统包统修,居民和职工长期享受着福利住房待遇,基本不存在养房负担,更没有住房消费观念。实行住房商品化后,尽管业主有了自己的住房,但养房观念仍然十分淡薄。现阶段我国住房消费水平与国外情况差距依然很大,据统计,国外住房消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一般都在25%左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消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2000年为7%,2003年为10%。存在这种差距的原因,除少数生活特困户外,并非业主没有住房消费能力,而是住房消费观念淡薄所致。因此,确立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是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住房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升业主的住房消费观念。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一些老旧住宅小区(包括棚户区)改造后实施物业
管理,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小区内有不少业主的收入较低,物业管理消费能力有限,因此,提供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以不超越他们的承受能力为原则。可以按照他们的需要,提供最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相应水平的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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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价格法》对于包括服务收费在内的价格管理,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
一是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是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是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我国开展物业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协商议定,主管部门只作备案登记。对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开始则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一般都采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其中绝大多数物业项目都是采取政府定价管理方式。
以政府定价方式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在物业管理活动开展初期,对于推行物业管理,稳定物业管理收费秩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物业管理活动的全面展开,以政府定价方式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各种弊端也逐渐暴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批件后,根据收费批件向业主收费高枕无忧,同时由于收费标准被限制得过死,助长了物业管理企业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消极意识。
(2)制约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权和选择权。物业管理企业凭借政府收费批件收取费用,服务好坏都一个价格,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选择权利却受到限制。
(3)因定价标准不客观产生了大量矛盾。物业服务内容不仅比较复杂,而且各个物业管理项目情况、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以及各项服务的实际状况千差万别,要求政府取代业主准确核定收费标准,客观上是不现实的。由于定价不合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对政府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做法,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意见。
(4)政府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价格是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长期持续的政府定价,限制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市场的选择权,物业管理市场因而丧失活力,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也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为此,《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再规定政府定价形式,仅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方式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然后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出各个等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价格浮动幅度,结合本物业项目的服务等级标准和调整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以上可以看出,采取政府指导价收费的物业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再针对具体物业项目审批收费标准,而是针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标准制定价格幅度,以便指导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具体服务情况协商服务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则完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自由协商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政府不予干预。
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与市场环境不尽相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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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构成
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形式与成本构成
1.包干制收费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物业服务专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包干制是目前我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普遍采用的形式。包干制收费形式下,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和标准完成物业管理服务。换句话说,就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盈亏自负,无论收费率高低或物价波动,物业管理企业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包干制物业收费形式比较简捷,但交易透明度不高。在收费率偏低时,容易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亏损;在市场不规范时,个别物业管理企业可能通过减少物业服务成本来保证企业利润,业主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2.酬金制收费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物业服务酬金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酬金制也称佣金制,这种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在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中较多采用,目前,不少高档住宅物业管理也已采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由业主负担,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运用自身的管理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取得事前约定比例或数额的酬金。
为保证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酬金制要求业主按照经过审议的预算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先行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付物业服务支出。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对所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仅属代管性质,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2)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3)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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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的缴纳和督促
1.非业主使用人的交费责任
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最普遍的现象。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因此,业主理所当然的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在现实生活中,业主拥有的物业,不一定为业主所占有和使用。当业主将其物业出租给他人或者交由他人使用时,业主可以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实际上,物业使用人是代业主履行合同义务。鉴于物业使用人实际占有和使用物业,是真正享受物业服务的人,《条例》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同时,考虑到业主毕竟是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第一责任人,业主的地位相对稳定,而物业使用人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而且变动相对较快,为了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进一步规定,即使存在这一约定,业主仍然负连带缴纳责任。所谓连带缴纳责任,是指当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业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缴纳的约定时,业主仍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直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2.未交付房屋的交费主体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产权的多元化需要一个过程。在建设单位销售物业之前,建设单位是惟一的业主。如果建设单位聘请了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物业开始销售给众多分散的业主时,建设单位仍然需要就没有售出的物业以及没有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经出售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缴纳。因为已竣工没有售出物业的产权仍然属于建设单位,作为产权人当然有义务缴纳服务费用;对于没有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而言,物业的实际占有人还是建设单位,物业的产权往往也还没有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因此,《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业主委员会对欠费业主的督促义务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应当是业主自觉履行的义务。但现实中,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的情况也客观存在,有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欠交物业费的情况甚至相当严重。
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交易秩序,《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对于欠费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然影响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因此,业主欠费行为不仅侵害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有责任也有义务代表交费业主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拒不交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法追缴,但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违法措施胁迫业主交费。依法追缴的方式,就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代收代交费用
一般而言,业主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向业主收取相应的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费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公用事业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一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往往利用自身的垄断经营地位,强迫物业管理公司代其收缴本应当由其收缴的费用,并且不给或者少给代理费。更有甚者,在业主拒交相关费用或者水、电等分户表和小区总表数额不等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费用。
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每次均向每一个业主收费,会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服务人,对物业及业主的情况较这些单位更为熟悉。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支出费用,提高办事效率。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收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的,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这些单位无权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在实践中,有些物业管理企业在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收费时,还以手续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名目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引起业主的不满。实际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三个合同关系,产生三个支付费用(报酬)义务: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供用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按照第一个合同,业主应当支付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费,按照第二个合同,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第三个合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支付委托报酬。可见,就代收费用而言,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报酬,但向业主收取费用,没有任何依据。
根据上述情况,《条例》为保护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原则和企业经营规则,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各项公用事业费用,作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其中,“最终用户” 是指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的最终使用人,即业主。“手续费”是指公用事业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原则与委托合同的约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由公用事业单位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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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和依据
1.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3)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4)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依据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其中:
1.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4.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5.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7.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8.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9.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的方法和标准
1.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3.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4.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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