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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工作,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为3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而产生亏损,纳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延长了纳税人亏损弥补期限,其实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 [2009]98号对开办费的处理是一致的。
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对开办费的范围进行的明确界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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