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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税务处理

环球网校·2016-03-10 17:10:28浏览578 收藏289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为方便会计从业人员了解会计行业,特整理了会计行业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本文是网校分享的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税务处理介绍了现在的开办费税务处理及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

  【摘要】环球网校为方便会计从业人员了解会计行业,特整理了会计行业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本文是网校分享的“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税务处理”介绍了现在的开办费税务处理及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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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工作,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为3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而产生亏损,纳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延长了纳税人亏损弥补期限,其实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 [2009]98号对开办费的处理是一致的。

  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对开办费的范围进行的明确界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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