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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之继承法

环球网校·2016-02-16 14:35:23浏览84 收藏16
摘要   【摘要】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必备知识,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之继承法供各位学习,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还提供了公务员考试相关招考备考信
  【摘要】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必备知识,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之继承法供各位学习,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还提供了公务员考试相关招考备考信息、复习资料及精品课程请广大考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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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 遗嘱抚养协议:签订协议“生前谁养、死后谁继承”,遗嘱抚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遗嘱。

  3、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可包括非婚生、养子女等个,父母可包括养父母等)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6、 口头遗嘱的两个条件

  A、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B、应该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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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特留份制度:必须对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 继承开始,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

  9、 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先得一半,剩下的其余人继承。

  10、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公正的为准,如果没有公证,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11、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等。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偿还。

  12、 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则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如果都有继承人,则长辈先死亡,如辈分相同则同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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