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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及注销税务登记
一、停业、复业登记(环球网校提供税务登记)
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提示】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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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概念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2.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3.注销登记的申请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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