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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支票的付款

环球网校·2016-12-14 10:57:31浏览60 收藏30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分享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支票的付款以下是讲支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会计基础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分享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支票的付款”以下是讲支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会计基础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环球网校提供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由于支票不同于汇票、本票,没有主债务人,出票人处于相当于主债务人的地位,所以必须加重出票人的责任。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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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记载有效

  B.经收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C.经付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D.该记载无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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