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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3章

环球网校·2016-10-18 09:30:48浏览41 收藏16
摘要   【摘要】2016年银行业初级从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份进行,《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是必考科目,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 3章供各位考生学
  【摘要】2016年银行业初级从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份进行,《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是必考科目,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3章供各位考生学习,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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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 信托的设立

  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3章"是重要的知识点请广大考生复习做好备考准备,更多内容请关注环球网校银行从资格频道或论坛,我们愿与广大考生朋友探讨交流,共求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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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2 信托财产的性质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考点3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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