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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2章

环球网校·2016-10-18 09:29:05浏览72 收藏21
摘要   【摘要】2016年银行业初级从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份进行,《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是必考科目,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 2章供各位考生学
  【摘要】2016年银行业初级从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份进行,《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是必考科目,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2章供各位考生学习,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2章

编辑推荐:银行从业资格公共基础考点精选汇总

  考点1 证券法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最基本原则。

  考点2 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据此,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

  3.发行保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4.证券承销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银行《法律法规》难点点拨17.2章"是重要的知识点请广大考生复习做好备考准备,更多内容请关注环球网校银行从资格频道或论坛,我们愿与广大考生朋友探讨交流,共求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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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3 证券交易

  1.交易条件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交易方式

  (1)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2)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3)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考点4 证券上市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1.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2.股票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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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债券上市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债券的暂停和终止上市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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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5 保险法概述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2)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按照保险实施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4)按照保险承担的责任次序,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3.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类规范的总称。

  考点6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考点7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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