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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持有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1、持证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申请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申请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年度截止到2011年。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新增了自学模式的培训方式,持证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自学培训的规定学时后可登陆北京财政网站申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继续教育培训信息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遵循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应登陆北京财政网站进行申报确认。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财政网站进行信息记录,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财政网站进行查询。
二、继续教育管理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应积极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认真履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促进会计事业发展。
(二)各主管单位应鼓励、支持并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上报培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
(三)会计人员应秉承坚持学习的从业理念,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自觉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时核对会计从业管理信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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