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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
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货物交接、国际运输与保险安排、支付工具选用、进出口手续办理等问题需要在比较复杂的交易条件下达成一致。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的任务更为复杂,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更高。
6.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内又被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具备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 合同适用规则的特殊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概括起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规则有三种:
① 国内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② 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③ 国际贸易惯例。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等。
(2)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具有国际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现状,国际性的认定标准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而非合同当事人的国籍。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虽属不同国籍,但营业地相同的,那么该合同也非“国际性”合同,而是“国内”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3) 合同标的物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动产。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以及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都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界定货物买卖的范围时,采用了排除法,以下种类的货物买卖鉴于交易性质、交易方法及标的物的特殊性,不在该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①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 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4)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有可能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境内完成。同时,合同标的货物的跨国移动涉及的国际运输、保险、进出口海关、商检手续、国际支付工具、许可证及工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风险也比较高,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可能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汇率风险。此外,还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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