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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教材知识点:招标公告公示的监督管理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公告的媒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及处分等。
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对不同主体在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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