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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0·2015-02-05 14:58:4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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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的备考,起到一定作用。

特别推荐: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章节知识点汇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一)概述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指物业管理法规调整物业管理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时所形成的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现实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物业管理当事人、参与者的主观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结合程度,在形式上表现为特定物业管理关系中各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定状态,是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的法律关系。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物业的业主身份、使用人身份的(1)自然人(公民)和(2)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法人、业主团体法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法人等)两种,(3)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法人组织(如提供家政装修服务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下设的物业管理处等)和(4)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也可以成为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是:业主及其管理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管机关。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职权)和负担的义务(包括职责)。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各种不同的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其客体有所不同。按利益载体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物业、权利、行为效果三大类。

  (1)物业。包括不动产或房地产之实物及其围括的空间和环境。

  (2)权利。主要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设定的债权,与物业所有权相关的场地使用权、物业相邻权、公共秩序维护权、物业代管权、与物业管理行为相关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的权利。

  (3)行为效果。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在对物业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务之行为效果、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有偿之行为效果、业主缴纳物业维修基金而建立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之行为效果等。行为效果可以是显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规范法律关系的法律部类不同,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四大类。

  1.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

  指根据民法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组控所确立的以民事境位(指特定的身份、地位)和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物业管理社会关系。

  2.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

  指受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调整的,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及其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团体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单位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物业管理法律事实

  ――指物业管理法规所规定或认可的,能引起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或原因条件。它具有客观性、能动性。

  物业管理法律事实引起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三种情况。

  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有关,物业管理法律事实可划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事实两大类。

  1.自然事实

  指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两种客观情况。

  (1)事件是指偶发的客观现象。可分为不可抗力事件和社会意外事件两种情况。

  (2)法律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延续。

  2.人的行为

  ――指由人有意识地进行与一定法律关系易化有关的客观现象。

  根据行为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当事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两种。

  按有无内含引发法律关系易化的自觉意思,可将当事人的行为分为物业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住宅小区文化创作活动等)两类。

  人的行为以其合法性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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