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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题(第四套)

|0·2014-09-30 11:09:00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2014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并附参考答案,供广大考友复习备考过程中,通过做题检测、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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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某国有投资公司办公楼建设项目。地上30层,地下6层,建筑面积86078平方米,计划工期950日历天。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根据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控制价为26448万元,部分专用条款如下:

  (1)本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包工包料,除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格不可调整。

  (2)签约合同价为中标价的95%。

  (3)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根据监理人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收申请后14天内,按照计量结果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通过后14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0%,剩余价款作为质保金,在五年后无质量缺陷时无息返还承包人。

  (4)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其对应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清单子目的,按该项目综合单价的90%确定;

  ②清单中已有类似清单子目的,参照类似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③清单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5)工程量清单中装饰工程暂估价为5400万元,由发包人指定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并由承包人负责总承包管理。

  (6)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防护工作,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问题】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逐一指出(2)-(6)中的不妥之处,理由?

  【答案】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不妥当,理由:该项目工期950日历天,工期较长,市场风险较大,市场风险造成的价格调整应当由双方协商共同承担。

  2、(2)--(6)项中有以下不妥:

  (2)项中,签约合同价为中标价的95%不妥,

  理由:有关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价即为签约价。

  (3)项中有以下不妥

  ①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不妥,理由:根据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支付预付款。

  (其他参考答案: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②按照计量结果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妥,理由:根据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依据监理人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收申请后14天内,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约定扣除款项如实如数支付。(其他参考答案: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应按不低于

  工程价款60%的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

  ③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通过后14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0%不妥,理由: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的质保金比例扣留。

  有关部门规范行文件(建设部财政部建质字[2005]7号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工程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④质量保证金在五年后无质量缺陷时无息返还承包人不妥,理由:质量保证金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于承包人,缺陷责任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项中其对应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计价方法不妥应按照以下原则计价

  ①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清单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清单中已有类似清单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清单子目的单价。

  ③清单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可按照

  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

  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项中工程量清单中装饰工程暂估价为5400万元,由发包人指定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不妥,理由:依据法规,暂估价达到依法招标的范围应当招标,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招标或招标人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

  (6)项中施工现场防护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负责的规定不妥,理由:有关法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自行承担,但是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阻止事故扩大并尽力挽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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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就依法必须招标的冷轧薄板厂扩建项目中“1号化学处理站”“2号化学处理站”两个标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1号化学处理站”与 12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次年1月4日开标。有ABCDEF六家投标。其中因A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席,招标人未对其投标文件唱标,并提请评委会处理,B 的文件附有报价修改函,招标人仅按照初始报价唱标,经评标,D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代理机构与2月21日发布中标通知,但招标人一直未与D签订合同。4月24日,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要求将1、2两个标包合并为一个标包进行招标,D 未提出异议,且又参加了投标,D由于报价太高而未能中标,在中标公示期间,D向投诉处理部门提出投诉(1)招标人擅自取消“已中标项目“系违法行为(2)招标人取消已中标结果,原中标人对重新招标项目享有优先中标权。

  【问题】

  1、(1)D投诉的2个事项是否正确?请简述理由。

  (2)判断D对招标人擅自取消“已中标项目“的投诉是否还在法定期限内?请简述理由。

  2、“1号化学处理站”标包未签订合同,由此对D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

  3、指出招标人在招标程序中的不妥之处,请简述理由。

  1、(1)D投诉的第1个事项正确,理由:有关法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于2月21日发布中标通知,而招标人一直未与D签订合同,属于招标人擅自取消“已中标项目”,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D投诉的第2个事项不正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2) D 对招标人擅自取消“已中标项目”的投诉已超出法定期限,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所以D对招标人擅自取消“已中标项目”的投诉应在4月2日前投诉。

  2、“1号化学处理站”招标项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直未与中标人D签订合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对D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负责。

  3、招标人在招标程序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1)因A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席,招标人未对其投标文件唱标,并提请评委会处理不妥,理由: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A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参加开标会议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对于开标程序中的异议和问题评标委员会无权处理。

  (2)B的文件附有报价修改函,招标人仅按照初始报价唱标不妥。理由:有关法规规定在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和宣读,即不能选择性宣读,如有两个报价读两个报价。

  (3)招标人一直未与中标人D签订合同不妥。理由:招标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号化学处理站重新招标的做法不妥,本案不满足重新招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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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某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已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提出以下要求:

  要求1: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3日。

  要求2:为控制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95%。

  要求3: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规定本本次招标的最低投标限价为招标控制价的85%。

  要求4:为加强监督,邀请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监督部门某处长担任本项目评标老师。

  项目如期开标,在开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投标人A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于是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宣布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事件2:投标截止时间为上午10点00分,接收地点为开标现场会议室。投标人B开标当日9时59分进入该会议室大门,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是10时01分,招标代理机构拒收该文件。

  事件3:行政监督部门某科长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密封完好。

  事件4: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次拆封所有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且依次公布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工期等内容。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小写为:2234567元,大写为贰佰贰拾叁肆仟伍佰陆拾柒元,唱标人员核查投标文件,最终宣布其投标报价为贰佰贰拾叁万肆仟伍佰陆拾柒元。所有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未提出异议,投标人C的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事件5:所有投标人离开开标现场后,投标人D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内容为:“投标人C 的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现场否决。”

  【问题】

  1. 逐一指出招标人要求1-4中的不妥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 逐一指出事件1-4中的不妥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3. 招标人是否应接受事件5中投标人D的书面异议?简要说明理由。

  4. 假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相应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一、要求1―4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要求(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不妥,理由:该项目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已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3日不妥,理由:有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2、要求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不妥,理由:有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要求行政监督部门某处长担任评标老师不妥,理由:有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事件1-4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事件1: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宣布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不妥,理由:法律规定开标时,招标代理(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和宣读,A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判定。

  2.事件2:招标代理机构拒收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不妥,理由:投标人B于9时59分进入会议室大门(即文件接收地点),属于按时送达规定地点,应该接收。

  3.事件3:行政监督部门某科长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妥,理由:有关法规规定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应由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

  事件4:唱标人员核查投标文件,最终宣布其投标报价为贰佰贰拾叁万肆仟伍佰陆拾柒元的做法不妥,理由:唱标人员应如实唱出投标文件中的大小写投标报价,并由记录人做好记录,不能核查并改动投标函文字内容,对于存在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评审判定。

  三、招标人不应接受事件5中投标人D的书面异议,理由:有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四、如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相应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并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理由: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审批的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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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共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150万元人民币;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合同书,合同书订立后10日内,中标人进场施工并按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开标后,投标人A、B、C、D的投标报价分别为6300万元人民币、6150万元人民币、 6100万元人民币和585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800万元人民币。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后推荐该C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遂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5800万元人民币。

  进场施工后,C企业一直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以C企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扣留了其投标保证金150万元人民币。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2.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3.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允许不一致?简要说明理由。

  4.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6.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7.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妥当。

  理由:该项目使用民营企业资金,且商品住宅不属于国家或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重点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投标截止时间后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800万元的行为不妥。

  理由:修改投标报价的行为是双方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的谈判确定的结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中标通知书中提出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进场开工时间的做法不允许。

  理由:根据合同法有关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当与投标文件一致,开工日期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必须响应,因此,中标通知书则应当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一致。

  4.该项目施工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超过了80万元。(条例取消了限制)

  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

  理由: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且影响了中标结果,依法构成中标无效。中标无效,则中标合同无效。

  6.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不妥。

  理由:C企业中标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依法应予退还。

  7.应向C企业住所地或施工合同履行地(或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点评:

  一、关于公开招标的条件(3项)

  二、该试题考核评标和中标阶段的程序问题。

  该题在问答中增加了在背景中没有提及的假设条件,注意回答,

  三、招标缔结的合同的无效类别:中标无效、转包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四、合同纠纷管辖权。签约地、被告所在地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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