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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级秘书资格考试统计常识复习:统计调查

|0·2014-09-19 22:15:2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三级秘书资格考试统计常识复习: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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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调查

  1.调查项目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一项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方可组织进行。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中,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定。其中,调查 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或者由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

  2.调查者的职权

  这里所说的调查者,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地方统计调查项 目的实施者,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者不在此限。

  (1)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4)有权检举、揭发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调查者的职责

  调查单位的领导人不仅要明确本单位在调查活动中拥有的职权,还要了解在调查中的有关规定:

  (1)依法进行调查。

  (2)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3)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4)依法公布统计结果。

  (5)对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单项调查资料保密。

  4.调查者的法律责任

  调查者若违反了《统计法》规定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领导人也应承担 其相应的责任。

  (1)擅自制发调查表应承担的责任。

  (2)擅自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须承担的责任。

  (3)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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