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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的相关知识
学习目标: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地位
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及其法律地位
1.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自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临时生效以来,为了实现发展国际贸易的目标,《关贸总协定》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关贸总协定》毕竟是靠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的,已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该问题,从东京回合开始,《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就开始着手进一步完善各种机制和规则,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1994年4月在摩洛哥举行的部长会议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连同乌拉圭谈判达成的其他协议以一揽子协议的方式由乌拉圭谈判的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包括中国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正式成立,担负起调整国际贸易秩序的重任。
2.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推动其各项宗旨的实现。
(2)为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3)为成员方提供谈判场所。
(4)管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5)负责管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6)负责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的经济政策。
3.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及不同成员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方式。
4.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是由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正文以及四个附件两大部分规则组成的。条文本身并未涉及多边规则和管理多边贸易的实质内容,只是就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范围、职能、机构、决策、成员资格、接受、加入、生效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这些条款主要属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中的组织机构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条款。
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中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解决贸易争端以及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四个附件中。附件一包括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附件二是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贸易协议。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1.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由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应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至少应当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2.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由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在必要时开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 间,行使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
3.专门理事会
世界贸易组织在总理事会项下设三个专门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 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三个理事会在总理事会指导下工作。
4.专门委员会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会议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 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履行由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赋予的职责: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责。
5.总干事及秘书处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设立一个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确定其权力、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秘书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并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他们的责任和任职条件。
三、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 -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施惠国。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3.互惠原则
有关过境货物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而且贸易商可以得到人人都可以了解到的这些法律和规章。保持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政策和措施的充分透明,是其实现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各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维护正当权益,保持多边贸易体制在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5.逐步削减关税原则
逐步削减关税原则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特别是降低使少量进口都受到阻碍的高关税,以发展国际贸易。
逐步削减关税原则是《关贸总协定》自始倡导的原则,其一直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是《关贸总协定》历次谈判的主要议题。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逐步削减关税原则,继续以逐步削减关税的方式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6.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主要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是,为了逐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国家对其进出口的商品数量进行限制。与关税、政府补贴等措施相比,数量限制是政府直接干预对外贸易的形式,其后果与关税措施一样,都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违背了公平贸易原则。正因为如此,世界贸易组织反对数量限制,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四、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法律规则
1.贸易自由化承诺
所谓贸易自由化,从本质上讲,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的开展与进行的障碍,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2.市场准入承诺
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对外开放的透明度,减少和取}肖失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国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市场开放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贸易增长,保证各国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
3.保障措施
世贸组织某一成员方确认由于正在向其境内进口的产品的数量的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于国内生产的相对增长),以及由于进口的条件的变化,以致对该方境内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该成员方可对该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4.反倾销措施
并不是所有的非关税措施都必然构成国际贸易的障碍。因此,确定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否构成非关税壁垒,就成为《关贸总协定》谈判管制与取消非关税壁垒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关贸总协定》将确认的缔约方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分为国家垄断贸易、进口
5、反补贴措施;
6、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
7;原产地规则
8.《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仍在继续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并最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业的蓬勃发展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第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为在服务贸易领域建立多边原则和规则,增强各国服务贸易管制的透明度,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基础。目前,世贸组织已经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1.服务贸易的范围
(1)商业性服务。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
1)专业性服务。专业性服务涉及的范围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与风景建筑物服务,医疗与牙科服务,兽医服务,助产士、护士、理疗医生、护理人员提供的服务及其他服务。
2)计算机及相关服务。这类服务包括与计算机硬件装配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与执行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及其他。
3)研究与开发(R&D)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交叉科学的研究与开发。
4)房地产服务。这类服务包括产权所有或租赁、基于费用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
5)无经纪人介入的租赁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包括与交通运输设备,如船舶、飞机等其他运输工具有关的租赁服务,还包括与其他机械设备有关的租赁服务。
6)其他商业服务。指广告服务,市场调研与民意测验服务,技术测验与分析服务,与农业、狩猎、林业有关的服务,人员的安排与补充服务,安全调查服务,有关的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设备的维修服务(不包括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建筑物清洗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2)通信服务。通信服务主要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主要包括邮政服务、快件服务、电讯服务(如声频电话服务、电报服务、传真服电子邮递等)、视听服务(如电影与录像带的生产与批发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以及其他服务。
(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物设计、选址到施 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具体包括: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民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作、建筑物的安装与装配工作、建筑物的完善与装饰工作、其他服务。
(4)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服务,批发、零售服务,特约代理服务,其他销售服务等。
(5)教育服务。指各国间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务交往,如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
(6)环境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其相关服务和其他服务。
(7)金融服务。主要指保险业和银行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
1)所有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具体有:生命、事故与健康保险服务,非生命保险服务,再保险与交还服务,与保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保险经纪服务、保险代理服务等)。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包括:公众存款及其他可偿还资金的承兑;所有类型的贷款,尤其包括用户信用、抵押信用、商业交易的代理与融资;金融租赁服务;所有支付货币的传递服务;保证与承诺服务;户主账户或顾客账户的交易服务;各种证券的发行服务,包括作为代理商的承包和安排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服务;资产管理服务,诸如现金或有价证券管理、所有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金管理、存款保管及信托服务;金融资产的结账与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及其他可转让票据;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和咨询、收 购通知及公司战略调整介绍等;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关于金融信息、金融数据 处理及有关软件的供给及转让等服务。
(8)健康与社会服务。主要指医疗服务、其他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服务、社会服务等。
(9)旅游及相关服务。指宾馆、饭店提供的住宿、餐饮及相关服务,旅行社等提供的导游服务等。
(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的一切文化、娱乐(包括剧团、乐队与杂技表演),新闻机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及其他娱乐服务。
(11)运输服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服务,具体包括:海运服务、内河航运服务、空运服务、空间运输服务(如航天发射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及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性服务(如货物处理、‘存储与仓库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等)。
2.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责任与纪律
(1)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这一条款的最终确定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彼此争论与妥协的结果。
(2)透明度原则。为了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各项目标,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各种法律与管制措施应具有透明度。《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成员方的基本义务:
1)立即公布相关措施。
2)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
3)设立咨询点。
(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希望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和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特别是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为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专门规定,各成员方要通过谈判具体承诺的方式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承诺的内容应涉及:
1)着重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准人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能力及其效率和竞争力。
2)改进发展中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
3)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各部门和供给方式给予市场准入的自由化。
(4)促进经济一体化原则。允许成员方可以参加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但规定所参加的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从服务部门的数量、涉及的贸易总量及服务提供方式衡量,这类协议必须适用于众多的服务部门,并不得事先规定排除某一提供方式;在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实质性取消歧视,包括现行的任何歧视措施,并禁止采用新的歧视措施。
(5)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服务贸易市场往往存在高度的垄断,加之某些服务部门的专营性和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使用都会产生限制竞争的作用。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约束。《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和专营服务时,不得背离其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具体承诺所承担的义务;成员方还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从事其垄断权范围之外而又属于该成员方具体承诺之内的竞争性服务时,不滥用其垄断和专营地位而进行与该成员方特定义务承诺不一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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