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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履行合同的担保形式
项目 |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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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定金是指缔约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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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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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关系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履行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 | |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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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或第三方财物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清偿债务的权利 |
罚则 |
当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权利当事人可以变卖其财物,优先取得补偿。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借款合同或对外贸易合同 | |
留置 |
留置是用标的物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义务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时,权利人有权处置所留置的财物 | |
质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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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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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当事质押人一方以动产或某种权利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形式。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可以质押的 |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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