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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学习目标: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发行与转让的相关规定
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原因
概念: 公司是企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及其种类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包括: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2)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为基础设立的。
3)公司应依法成立,应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
(2)公司的种类。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为标准,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外国公司等。
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是以文字的形式表示公司的性质和特点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经公司注册后对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3)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行为能力。
(4)公司的资本。
(5)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主要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出资证明书。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公司注册资本。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东的出资。
(3)公司的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每年至少1次;临时会议在定期会议闭会期间应股东、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经理。经理是董事会的助理机关,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成员不少于3人。公司规模较小和人数较少的,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股权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如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2)股权转让。《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向公司转让股份,但允许股东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本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经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平均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2)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的公开募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缴清股款并验资完毕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于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内通知或公告会议日期。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5)公司的审批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j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均由全体董事以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4)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股份发行是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1)股份发行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一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3)股票的形式。股票一般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4)股票的记名和无记名。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5)股票的交付。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 2)股份转让。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 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 转让的效力。
3)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等除外。公司不 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赢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股票上市程序
1)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形式。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的分立程序与合并大体相同。公司合并与分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2.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1)公司终止及其事由。公司终止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法定事由而丧失经营能力。公司终止事由包括破产、解散、撤销及其他法定原因。
(2)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的组成。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人选应由股东大会确定。在强制解散情况下,清算组成员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中指定。
2)清算组的职权。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程序。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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