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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争议及其他争议。
(2)招标投标争议的预防。全过程各环节预防要点。
(3)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异议(质疑)和投诉处理应该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预防招标投标争议的发生:
1)选择适当的招标组织形式;
2)尽量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3)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方案;
4)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详下);
5)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详下);
6)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详下);
7)评标完成后应注意的事项(详下)。
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1)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该合理、适当(详下)。
2)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该准确、清晰、无歧义,避免提出概念含混、模棱两可、无法衡量的要求;
3)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权尽量使足够数量的投标人具备条件参与投标竞争。
4)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对国内制造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的扶持。
5)招标文件不能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定。
6)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不得出现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要求。如果必须借用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才能准确表达技术要求,则应增加诸如“标明的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字样只起说明作用,任何与其同等的技术均应被认为符合招标要求”的说明。
7)招标文件应在专门的章节里规定判字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标准。
8)评标办法应尽可能对各项评审因素作出量化,评审因素不得具有不合理的倾向性规定。
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该合理、适当:
1)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该项目合理需要,与招标项目无关的资格不应作为该项目投标人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
2)规定投标人必须拥有某种资格、资质证书时,应该明确颁发相应证书的机关名称和资格、资质等级标准及有效范围。
3)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设置和颁发的资格、资质证书可以作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除行政机构之外的其他实体颁发的各类证书一般不宜作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招标投标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避免出现因招标程序不当造成对投标人利益的损害。
2)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招标信息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刊登。
3)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程序要求。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2)招标人作出的无效投标和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这种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政策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评标委员会应该客观公正地评标。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联系。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5)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利用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机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完成后应注意的事项:
1)招标人必须依法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要求和允许中标人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变更,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承诺支付投标补偿金的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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