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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执法的主体和对象。
(2)行政监督执法的内容。
(3)行政监督的方式。
(4)改革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重在依法、威慑、强制、追究。
行政监督的对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主体的招标投标行为。
应当依法对强制招标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主要包括:
1)项目招标内容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2)招标公告内容和发布媒体;
3)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人资格;
4)招标文件及其评标标准和方法;
5)投标、开标程序;
6)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
7)评标报告和中标人;
8)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此外,行政执法监督还包括:
1)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处罚违法行为;
2)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3)指导和监督招标采购的职业队伍建设;
4)电子招标平台建设;
5)评标老师库建设;
6)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等。
行政监督的方式:
1)行政审批、核准、备案;
2)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
3)行政稽察、督查、调查统计;
4)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5)移送司法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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