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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组织经营
(一)保险经营组织的一般形式
保险经营组织的形式,是指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
1.国有保险公司
国有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又可分为:
第一,由政府垄断的保险。
第二,与民营保险自由竞争的非垄断性保险。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特征为:投资者的单一性,财产的全民性,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2.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相互保险组织
相互保险是为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一种组织。其组织形式有:
(1)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为非营利性组织中最重要的一种。
(2)相互保险社,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团,当其中某个成员遭受损失时,由其余成员共同分担。
(3)交互保险社,是由若干商人共同组成相互约定交换保险的组织。
4.个人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是个人为保险人的组织。该组织主要存在于英国,英国的劳合社是世界上最大的、历史最悠久的个人保险组织。
5.保险合作社
一般而言,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最早都属于非营利的保险组织。但二者存在区别:
首先,保险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而相互保险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其次,就经营资金的来源而言,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资金为基金;保险合作社的经营资金包括基金和股金。
再次,保险合作社与社员间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投保仍与合作社保持关系;相互保险公司与社员间,保险关系与社员关系则是一致的,保险关系建立,则社员关系存在;反之,则社员关系终止。
最后,就适用的法律而言,保险合作社主要适用保险法及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相互保险公司主要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当然,由于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都属于合作保险,二者有很多共性:如均为非营利保险组织;保险人相同,投保人即为社员;决策机关相同,均为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责任损益的归属相同,均为社员等。
6.行业自保组织
行业自保公司具有一般商业保险所具备的优点,但其适用范围有限制,所以不能像商业保险那样普遍采用。行业自保的优点在于:(1)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成本;(2)增加承保弹性,即自保公司承保业务的伸缩性较大,对于传统保险市场所不愿承保的风险,也可予以承保,以解决母公司风险管理上的困难;(3)减轻税收负担,因自保公司设立的重要动机,在于获得税收方面的利益;(4)加强损失控制,即通过建立自保公司,可以降低商业企业保险引起的道德风险,母公司会更加主动的监督其风险管理方案。
行业自保公司的缺点在于:(1)业务能量有限,因现今多数自保公司虽皆接受外来业务,以扩大营业范围,但在本质上其大部分业务仍以母公司为主要来源,危险单位有限,使大数法则难以发挥功能;(2)风险品质较差,因自保公司所承保的业务,多为财产保险及若于不易由传统保险市场获得保障的责任保险,不仅易于导致风险的过分集中,且责任保险的风险品质较差,如损失频率颇高,损失额度大,损失补偿所需的时间常拖延甚久等,增加了业务经营的困难;(3)组织规模简陋,因自保公司通常因规摸较小,组织较为简陋,不易罗致专业人才,无法采用各种损失预防或财产维护的措施,难以创造良好的业绩,仅能获得税赋较轻的利益而已;(4)财务基础脆弱,即自保公司设立资本较小,财务基础脆弱,同时外来业务少,不易分散经营的风险。
(二)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法第150条规定,其他保险组织形式由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其特色。
(3)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国有企业。
2.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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