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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1)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