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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在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这时的物业服务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过渡时间内。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者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进入了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阶段。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效
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仅仅是在业主不具备自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条件下的权宜措施,因此在业主自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条件具备后,必须保护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自主权。《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和指导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部于2004年9月制定并发布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该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与物业的基本情况
2.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3.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4.物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内容
5.物业的承接查验
6.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7.专项维修资金
8.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