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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主要内容简介
(一)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5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倡导原则和行政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
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作为其立法宗旨。
(二)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本章共15条,规定了业主的概念、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宗旨、成立条件、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与组成,业主公约的内容、法律效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等内容。
(三)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本章共11条,是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资料的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的保修责任等内容。
该章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打破旧有的“谁开发、谁管理”的模式,增加前期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如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特殊要求、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强制推行等,都体现了这个思想。
(四)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本章共18条,旨在明确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本章的各条规定,有利于明确物业管理当事人的相互关系,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五)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本章共7条,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本章规定对于规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行为,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与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第六章 法律责任
《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存。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类特殊的民事关系,即使在其中的一方主体广大业主中,还存在着单个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冲突。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行为往往损害的是多数业主的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服从行政机关的监督,因此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多数都构成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两个方面。《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以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是《条例》中法律责任设计的一个特点,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新理念。国家行政机关由直接的干预者变成宏观的管理者,通过为社会生活主体设定科学的行为规则、责任体系,让社会主体自己判断是非,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为了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遵循了以下原则:凡是能够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确实涉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则优先保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充分体现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
(3)体现了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原则。由于物业管理中涉及到单个业主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矛盾,当业主的某些违法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时,由业主先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然后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明确《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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