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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范围和管理:
(1)政府采购范围(熟悉)
《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采购类别、采购形式、采购地域等多方面,对政府采购的范围作了界定。
1)主体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范围: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3)标的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4)契约形式: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5)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包括纳入政府采购管辖的最低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的标准。
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120万元,工程为200万元。
(3)政府采购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分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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