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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完成相应项目资格审查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人数不能超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1/3;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因素主要有:申请人名称、申请函签字盖章、申请文件格式、联合体申请人等内容。
初步审查一般包括:审查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写;联合体申请人是否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成员责任分工等。上述因素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就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
详细审查是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常见的详细审查因素和标准如下:
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执照期限是否有效。
①公司名称。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为法定名称,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②营业范围。
③有效期。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应覆盖投标有效期。逾期未年检的营业执照无效。
④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营业执照确认投标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是由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
⑤注册资本。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投标人无力清偿债务被宣布破产时其投资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2)企业资质等级和生产许可。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认证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执证期限在招标期间是否有效。
5)财务状况。
6)类似项目业绩。
7)信誉。
8)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9)联合体申请人。
10)其他。
(4)澄清
(5)评审
1)合格制。
2)有限数量制。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可以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并依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确定预审文件规定数量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6)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分析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直接招标。
(7)招标人确认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一般由招标人根据审查报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审定确认。其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购买招标文件和参与投标,并要求申请人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同时也向未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发出未通过评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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