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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介绍
招标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建立和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
招标师资格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采购项目管理、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4个科目。
招标师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项目管理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新考试科目 | 原考试科目 |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 |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
招标采购项目管理 |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
特别说明:
在2013年,已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科目要求参加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14年度可继 续按照原科目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的考试。在2014年,仍未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2015年按照要求参加4个新科目的考试。
考试时间
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确定为6月13、14日(全国统一考试),请广大考生做好备考准备!
具体时间安排参考2014年:
11月1日 | 上午9:00―11:30 |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
下午14:00―16:30 |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 |
11月2日 | 上午9:00―11:30 |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
下午14:00―17:00 |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
考试费用
招标师考试费用各地不同,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各地官方网站发布的报名公告获取最新考试费用信息。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招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项目采购中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高级招标师的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招标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建立和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老师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