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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考点:评标原则

|0·2014-10-08 15:42:5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评标原则,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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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原则

  评标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各方面应遵守的基本规则。每个具体的招标项目,均涉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相关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委托招标项目还涉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原则主要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但其他相关主体对涉及的原则也应严格遵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标原则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1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已发选择科学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人应已发组建合格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审所有投标文件,择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严格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严格保密的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3)独立评审

  《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活动。评标委员会虽然由招标人组建并受其委托评标,但是,一经组建并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即应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或改变评标过程和结果。

  (4)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虽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但是,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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