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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保险合同主要当事人的义务

|0·2014-01-27 16:18:3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经营管理》第八章合同与风险管理知识点,相关内容已经整理更新,详细内容点击查看。

特别推荐:2014物业管理师《物业经营管理》第八章知识点汇总

  保险合同主要当事人的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保险标的有关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申报。下列行为属违反告知义务:一是不申报,是由于投保人不知该事实的重要性而漏报;二是错报,投保人所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但不属有意为之;三是隐瞒,指投保人故意隐瞒;四是欺骗,指投保人故意作错误的申报。但投保人告知的义务以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为限。并且对于下列情况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保险人已知或通常情况下应知的事实以及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申明不需告知的事实。

  (2)“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该项义务指的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所谓“危险增加”指的是签订合同时未曾估计到的危险增加的可能性。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通知后,可以作出终止合同、增加保费的决定;但如是不作出答复,则视作默认。该项义务在危险增加不影响保险人负担、为了保护保险人利益而引起的危险增加以及投保人履行道德义务而引起的危险增加时可以免除。

  (3)出险通知义务。指的是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方通知的义务。何谓及时,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这可由保险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

  (4)防灾减损的义务。防灾减损分为两阶段:防灾指的是事故未发生时,投保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项预防措施,而保险人有权对投保标的作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投保方及时整改;减损指的是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这项义务意味着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像未保险一样谨慎管理,以免发生一些可以避免的事故。

  (5)及时交付保费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交付保费,这是投保人的一项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不能及时履行此项业务将导致违约以至使保险合同失效。

  2.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出现后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由保险事故带来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抢救、保护、整理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诉讼支出以及为了确定损失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以实际损失为限,但最高不可超过保险金额。如果有分项保险金额。最高以该分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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