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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两大类。当事人是与保险合同直接发生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是指与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人,如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1.保险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收取保险费的请求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有按合同规定补偿损失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并负责交纳保险费的另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3)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给付的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2)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招揽和代理保险业务而收取佣金的人。
(3)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代理人截然不同,经纪人只能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经纪人的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可以约束被保险人。因经纪人的疏忽或过失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经纪人要负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保险经纪人,受业主和用户的委托,代理与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成为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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