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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项目负责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0·2014-01-08 08:50: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关于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项目负责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项目负责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3]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2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项目负责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标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的施工招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涉及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以下要求:

  1、已按规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

  2、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但截标时间在2014年1月1日及之后且涉及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的施工招投标,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以上要求在2014年1月1日前发出补充通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及时责令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同一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因同一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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