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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
1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1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
14.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份的发行转让也就是股票的发行转让。( )
15.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但不得超过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
16.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17.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用报请批准。( )
18.公司的会计报告应按规定提供股东查阅。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
19.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
20.因公司解散而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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