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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A为参加铁路一繁忙干线增建二线工程项目投标,与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B达成内部协议。协议中约定:A企业以B企业名义参加该项目投标,若中标,A企业按中标合同额的5%向B企业交纳工程管理费,全部工程由A企业组织施工。投标过程中,A企业为确保中标,又分别与投标人C、D、E企业进行协商,并协调了投标报价和降价幅度,最终以2.3亿元标价中标。为履行承诺,A企业按约定向B企业交纳了工程管理费,并将部分工程按每家5 000万元对应的工程量划分给C、D、E企业。
问 题
1.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资质管理的规定,指出A、B企业哪些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对B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在经济上如何处罚?
2.根据《建筑法》,B企业允许A企业以其名义承揽工程和A企业将部分工程划分给C、D、E企业的违法做法属什么行为?
3.按照《合同法》,A企业以B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何种效力的合同?说明理由。
1.(1)A、B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A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投标时进行围标、串标。B企业:出借企业资质;违规收取管理费。
(2)对B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没收B企业非法所得;出借资质处以合同额2%~4%的罚款。
2.B企业的行为属转包工程;A企业的行为属违法分包工程。
3.该合同效力为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它是以隐瞒、欺诈手段致使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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