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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组织招标,甲方与施工企业乙方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工程地点一市区工程内容一四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640 m2
(2)工程承包范围: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开工日期:2012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2012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
(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
(5)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
(6)施工企业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1年。
(7)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如下。
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6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8)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佰捌拾陆万陆仟元整(¥586.80万元)
问题
1.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2.上述施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有,应如何解释?
3.正确叙述施工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4.合同如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解析:
1.本案不妥之处如下。
(1)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不妥。
正确做法:应调整为2012年10月9日。
(2)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的建设标准不妥。
正确做法: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586.8万元)不妥。
正确做法: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5)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
正确做法: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而工程进度款则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
2.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总价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合同总价规定不符。
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的人民币伍佰捌拾万陆仟元整确认合同总价。
3.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般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文件。
4.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一般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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