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分析
[背景]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某城市供热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按照有关程序,在当地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开标时间在当地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议。评标老师在当地交易中心现场抽
取,评标老师根据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审。投标人A得94.64分,排名第一;投
标人8得93.5分,排名第二;投标人c得92.07分,排名第三。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了
投标人A、B和C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当场由当地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
评标工作结束后,有投标人向招标人反映投标人A有不良记录,按照评标办法的规
定应扣分。招标人经调查,确认投标人A年初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过,于是在
评标结束的第5日向当地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递交了投诉,要求按照评标办法中的
规定扣减投标人A的得分。
一周后,当地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召开此项目二次定标会,参加会议的有当地
建设局、招标办、交易中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会议由建设局某副局长主持,会议
最后决定依据评标办法中“投标人每有一项工程项目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查处的,自查处之日起,在12个月招投标活动中,每次对投标人扣l.5分”的规
定,对被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过的投标人A的得分扣l.5分。这样,投标人A的
得分变为93.14分,根据最终各投标人的得分,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
[问题]
(1)当地建设局是否有权利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确定投标人8为中标人?
(2)经过公证的中标结果能否更改?为什么?
(3)招标人投诉是否有效?投诉对象为谁?为什么?
[分析]招标投标活动是在《招标投标法》约束下的一种民事缔约行为,在这一过程
中,招标人、投标人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而地方建设局为行政监督部门。这当中,
开标评标时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是一种鉴证行为,只是证明评标过程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
进行的,对评标结果的正确与否不起决定性作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
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属于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投诉时
效,即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i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本案招标人
在评标结束后第5日提起投诉,在投诉有效期内。
[参考答案]
(1)地方建设局仅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而无权替代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本案地方建设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干预中标结果。
(2)本案中标结果需要发生变更,招标人需向公证部门发出书面申请,撤销原先的
公证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其对变更后的中标结果重新公证,但这并不影
响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所以招标人在
评标结束的第5日向当地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递交投诉,属于依法保护其自身权
益,在投诉有效期内,其投诉有效。
招标人的投诉对象应是评标委员会,即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属于《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七十九条中规定的评标无效情形。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