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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违规调整中标价
[背景]某工程货物采购招标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希望中标人在原中标
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即中标价由136.O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l33.28万元人民币,
以便更好地向上级领导汇报招标成果。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
见。合同签订时,招标人认为有以下两种合法方法处理:
第1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仍为l36.O0万元人民币,由中标人另行向招标
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合同结算时扣除。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备案时不
易为行政监督部门发现,缺点是没有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不能拿
到桌面上。
第2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直接填写为133.28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向行
政监督部门出具一个补充说明,详细阐明理由。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直接按照经过备案合同处理,缺点是如果行政监督
部门审查仔细,发现后有可能不予备案,同时会受到处罚。
权衡再三,招标人选定了第l种处理方法,双方同时协商一致,在合同备案后,再另
行签订一份合同,将合同价格调整为l33.28万元人民币。
[问题]
(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
中标人同意优惠,并按优惠价签订协议是否违法?如果按第l种意见,由中标人出具一个
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直接修改中标价?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
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这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两方面内容,一是投标价格,二是投标方案。《工程建设
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
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
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招标人不能提
出压低中标价格,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同样,投标人同意优惠价格,然后双方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无论是按照优惠
后的价格签订合同,还是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属于
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即中标价格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时违法。
(2)货物采购合同一般设有变更条款,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价格变更的事项一般
有供货量、备品备件、执行周期等条件,调整合同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但不允许
在没有出现合同变更条件前提下,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合同价格,因为
这种行为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即《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明令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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