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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广播电视业 “营改增”

|0·2013-08-14 10:39:37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广播电视业 “营改增”

  广播电视业 “营改增”

  一、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播影视服务。

  三、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指以分账、买断、委托和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四、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新增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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