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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工程项目,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有A、B、C、D、E五单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
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老师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8、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8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3.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试题解析:1.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具有评标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老师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2.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3.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13起30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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