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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掌握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运用特点适用范围、程序和工作要点;采购的目标: (1)采购项目应该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和相应的质量标准; (2)采购项目成本应该经济合理,提高采购资金效益;
(3)采购工作应该规范并提高效率。
采购的基本原则:竞争、择优、批量、时机、范围、方式、专业。(注意采购的一般目标、基本原则与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原则的区别。)
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 (1)明确采购目标; (2)组建采购机构; (3)编制采购计划; (4)采购实施; (5)采购后评价。
采购的分类:采购有多种分类方式,通常意义的采购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照支付对价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购买、租赁、委托(雇佣)、借贷、征收、交换等;
(2)按照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询价、比选、磋商(竞争性谈判、议标)、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竞买等;
(3)按照采购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公共采购、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
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又可分为企业经营采购(持续批量、标准)、项目实施采购(一次性定量、标准和定制)
(4)按照交易主体的国别和采购标的物的来源地划分,可以分为国内采购和国际采购;
(5)按照采购标的物的属性划分,可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或有形物采购与无形服务采购。
此外,按照采购组织模式划分,还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混合采购等。按照采购手段划分,有传统方法采购与电子方法采购等。
采购的主要方式:
招标――招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采购是政府和企业采购的基本方式之一。
适用特点和条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这是一种最能体现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特征,充分实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的招标采购方式。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抢险救灾或时间紧迫、受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限制,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公开招标费用与招标项目价值比较,不值得的小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或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因投标人竞争的范围有限,可能会失去理想的中标人和达不到满意的竞争效果。
询价――采购人一般向三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一般为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且主要通过价格评审比较,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规格统一的现成货物和服务,市场成熟,货源充足,单价较小又差别不大,且主要比较价格,而无需进一步考察评价供应商能力和实施方案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简单、节约采购时间和费用,但竞争性、规范性弱,选择范围窄。
比选――是采购人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实施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简单明了比较,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于金额较小,达不到招标采购标准;或时间紧迫,具有公开性要求,既要对比价格,又要对比能力或实施方案的采购。
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多家(一般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或承包人发出谈判文件,分别通过报价、还价、承诺等谈判商定价格、实施方案和合同条件,并依据谈判文件确定的采购需求及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从谈判对象中确定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受采购时间、技术标准、市场范围限制,采购供应双方对采购物及对方意图都缺少了解,采购人只能通过与有限和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人进行灵活、充分的谈判,才能充分、正确地表达、沟通与确定采购的意图要求、供应服务的能力、实施方案及其技术标准规格,从而选择满意的采购物及交易对象。与招标相比,谈判采购程序简单,周期短,可以避免盲目竞争。但是,竞争性弱、透明性、规范性差,容易作弊。
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四项条件:招标失败、不能确定详细技术规格要求、采购时间紧迫、无法计算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人直接与只有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商定价格和合同条件的采购方式。也称直接采购。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特点和条件与竞争性谈判采购相似,且程序更加简单,没有竞争性。
政府采购规定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三项条件:唯一供应商、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与原有项目的一致配套。
招标、询价、比选、磋商通常是卖方竞争的采购方式。
竞买――采购人通过参加拍卖向拍卖人发出竞买表示,从而达成交易的采购方式。竞买通常是买方竞争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采用拍卖方式选择标的购买者的采购,其价格是惟一选择购买人的竞争因素,无需考虑购买人实施能力和方案。
采购与招标的关系:①采购有多种方式,招标是常用和主要的竞争采购方式。②采购是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招标是属于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既有购买行为,也有出售或出让行为。
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拍卖主要是拍卖人通过购买者以公开、多次竞价(密封拍卖和反向拍卖采购除外)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出售方式;
招标则主要是招标人通过出售者公开、一次性、密封投标竞争,选择最有竞争力的供应和承包人及其实施方案的购买方式。但是出售标的物使用招标或拍卖没有严格的界限,实践中有许多情况采用招标方式出售标的物,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让。
招标与合同的关系:
招标是规范选择合同交易主体和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招标投标各方通过竞争与评价的规范程序完成了合同主体、客体的选择和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合同是招标的决策结果和项目实施的控制依据。
政府采购范围和管理:
㈠主体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㈡采购资金范围: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㈢标的范围: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㈣契约形式:政府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㈤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央预算单位政采购管辖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为120万元;工程为200万元。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强制性;政府采购政策性;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非盈利性
政府采购方式: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询价采购;⑤单一来源采购;⑥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实施条件: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必须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大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统一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中央或地方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程序:
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和采购时间);政府采购计划;进口产品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确定采购方式【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询价采购;⑤单一来源采购;⑥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应公开招标项目因实际需要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供应商数量有限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当出现以下情况: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4)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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