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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概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①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③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④ 国家融资项目。
⑤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①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③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④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⑤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⑥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W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W以上的;
④ 低于①、②、③项规定,但总投资额在3000W以上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超过100W的;
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W以上;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①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③ 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④ 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①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① 国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② 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③ 旧机电产品;
④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下的;
⑤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⑥ 供生产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⑦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⑧ 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⑨ 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⑩ 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⑾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2 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公开、邀请)和组织形式(委托、自行)
招标的条件:一是取得项目审批;二是已落实资金来源;(其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经承诺贷款。
邀请招标的条件: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① 重点项目,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 政府采购项目应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3.2.3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规定:
①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③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部规定在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主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模式。
自行招标应上报的书面材料:
A.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B.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C.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D. 拟使用的老师库情况;
E.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证明;
F. 其他材料;
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标准的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的施工招标事宜。
3.3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
① 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
② 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③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④ 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工程施工工期或货物交货期或提供服务时间等;
⑤ 对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
⑥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
⑦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⑧ 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或采购代理机关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户等联系方式;
⑨ 其他;
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
指定发布媒介有:《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国际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建设部规定施工招标的项目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
商务部规定,可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并指定《中国国际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服务的专门网络。
财政部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评审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得实行有限数量制。采用综合评估法,合格人过多时,采取随机抽签。
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3.5 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编好招标文件,是在整个招标投标过去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工作。
《机电国际》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机电国际》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的招标,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0日。
3.5.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投标法》规定修改应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
《政府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3.6 保密要求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招标人不得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的必须保密;
4、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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