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0·2013-07-18 10:40:06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类推适用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条评析】《票据法》21条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法条评析】《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类推适用:

  (1)形式合法的无效出票行为的收款人,背书转让给他人。

  (2)票据行为完成记载后遗失、被盗。

  (3)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知识点汇总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