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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判读题
(一)
1.关于土地估价目的叙述不正确。理由:(1)一项估价只能有一个目的。
(2)土地抵押登记中的申报价值必须是以抵押为目的的估价结果为依据。
2.认为股权转让是股东内部的事情,不需要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的观点不正确。理由:
(1)股权转让必须进行资产核定,需要土地评估。
(2)随着时间的变化,土地可能发生增值或贬值,需要重新评估。
3.土地估价依据一般包括:①法律法规方面。②估价技术方面。③估价对象权属方面。④估价委托要求方面(目的、范围等);⑤现场勘察情况。
缺少:估价对象权属方面。
4.B
5.C
6.不违反规定。理由:
(1)土地登记时申报地价为自行报价,申报者单方负责,不一定需要专门评估,可以根据有关评估报告确定。
(2)土地登记时,地价申报不需要估价报告,采用估价报告的结果没有对原估价行为形成法律侵权。
(二)本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评估原则太杂,思路不清,如评估时全面考虑地价增减各项因素等。
2.未界定土地开发程度。
3.未注明估价人员是否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无土地估价师签名和相应的证书号。
4.落款处未注明土地估价机构名称,也未加盖公章。
5.土地登记情况不清,地籍图号、登记号等都没有。
6.委托宗地的产权性质不清,目前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通过何种形式取得(不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企业不能作价入股,而评估中未注明)、他项权利未作说明。
7.影响地价的一般因素没说明。
8.影响地价的区域因素基本没说明。
9.影响地价的个别因素没说明。
10.评估用语非常不规范,多处同一内容的东西有不同的表述。
11.宗地分摊面积不合理,也没讲清楚如何分摊。
12.土地残余法中的错误:
(1)租金的推求过程未加说明,表述不全面,与表中的结果也不对应。
(2)各层建筑面积数据混乱,各层面积前后表述不一,如第四层两表中分别为1940m2,与970m2等。
(3)租金标准前后不一,如两表中地下层租金分别为1000元/m2与1100元/m2。
(4)第六层为公司自用房,应视为收益面积,不应扣除。
(5)宗地计算年纯收益时,不应扣所得税,所得税不是按项目扣,可扣房产税等。
(6)还原利率及收益增长率的确定均无依据。
(7)物业总价值计算公式与结果不符,计算有误。
(8)土地残余法中,设备装修的折旧不可能与建筑物折旧时间一致。
(9)重置价格确定中,计算利息期不清楚。
(10)同一建筑有两个建造年代,在委估宗地现状描述中说明是2003年建成,计算建筑现值时又说该建筑建成于1999年,已使用7年,前后矛盾。
(11)计算房地产收益和建筑物价值时的建筑面积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
13.比较法中的错误:
(1)修正因素中没有说明容积率的修正问题,而B案例不可能建成8层。
(2)比较法中,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归类不清楚。
(3)修正过程不清,不知从何而来,年期修正错误。
14.基准地价修正法中的错误:查阅的地价与表不对应,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修正与比较
法的因素修正不对应或没有联系。
15.估价结果无大写。
16.缺土地使用证、机构资格证等附件。
(三)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错误之处:
1.估价目的中对土地权利说明不明确。
2.无估价对象描述。
3.估价定义中用途、基础设施、年期、权利未说明。
4.估价期日非具体时点(无“日”)。
5.估价结果中无大写、无汇率,币种不统一。
6.无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7.“需要特殊说明事项”中未对估价的假设条件(价格)进行说明。
8.说明事项中,未办理出让手续就人股。
9.报告有效期应为半年。
10.非土地估价师。
11.出具报告的时间离估价基期过长。
12.无四至说明。
13.无土地登记状况说明(地号、图号、证号等)。
14.土地级别与土地等混同。
15.他项权利无说明。
16.征地审批机关应为当地政府,而非土地部门。
17.一般因素描述不全(需进一步说明)。
18.区域因素分析错为环境因素分析。
19.个别因素描述不全(需进一步说明)。
20.估价方法应用错误(需进一步说明)。
21.因素修正表案例8错,应为23.47。
22.土地开发费无依据,不是客观费用。
23.计息期错,应为l年。
24.未计算土地税费、土地增值收益。
25.未作年期修正。
26.收益还原法中,收益不是客观收益。
27.未扣除房屋收益。
28.还原率无依据。
29.两种估价结果相差过大,不能用算术平均值。
30.土地征收日期与竣工日期矛盾。
31.房屋折旧计算错误(年限错误,不应扣残值)。
32.附件中缺土地使用权证书(图、证)。
33.附件中缺资质证书、估价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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